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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辽沈大地改革潮》:实施企业"破产法"十分必要
2014-12-25 09:11 来源:新华悦读  我有话说

  

[书摘]《辽沈大地改革潮》:实施企业

  

(本文节选自《辽沈大地改革潮》,人民出版社、辽宁人民出版社 2014年12月出版 )

 

  实施企业“破产法”十分必要

  (1986年1月4日)

  客观经济规律表明,只要有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起作用,就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就必须按价值规律去处理商品生产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从“破产法”本身来看,它也并非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而是不同的历史时期,相同的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产物。在我国实施企业“破产法”,不仅不会破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相反由于它能够适应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改革的要求,从而有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1985年2月,沈阳市向全市集体企业颁布了《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这个规定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外电对此也很关注。人们对我国第一次出现的这个初步的 “破产法”,给予了基本肯定,但也有些同志对在社会主义企业实行 “破产法 ”的合理性、必要性表示半信半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展开讨论。

  淘汰破产企业是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

  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带来了这样一个新的问题:一些资不抵债的落后企业在竞争中失利,造成连年亏损,甚至将生产老本赔光,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影响安定团结。但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论上并不承认社会主义企业有破产一说。因此,在实践上也就没有一个完善的办法,对亏损企业要么由国家包赔,要么用行政手段责令扭亏,至于对一部分长期不能扭亏(实际上已濒临破产)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也往往是关不了、停不起,也转不活,而只能靠行政命令往盈利企业一“并”了事。企业所欠债务不是由国家财政一笔勾销,就是由与之合并的企业背着;企业负责人被平调到另一个企业,照旧当 “官”,甚至还得到晋升。职工的工作也由国家包下来,工资照发,甚至奖金照拿。这样虽然在账面上看减少了一个亏损户,但这笔亏损账转到了国家那本账上。企业没破产,却破了国家的财。不仅如此,如果该破产的企业不破产,这种不良现象就会像瘟疫一样传播蔓延开来。由此可见,所谓社会主义企业不存在破产问题,只是自欺欺人而已。因为客观经济规律表明,只要有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起作用。价值规律决定了商品生产中的竞争者必然会有盈有亏,有胜有败。

  有的同志说,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前提下的竞争,不同于资本主义无政府主义的生产方式所造成的 “大鱼吃小鱼”,我们企业在竞争中失利也不同于资本家的破产倒闭,因而不能套用 “破产倒闭法 ”处理竞争失利的企业。不错,这些同志确实找到了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性质不同之处。但只要进行商品生产,就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就必须按价值规律去处理商品生产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如果为了与资本主义划清界限,就不考虑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的作用,就难免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来看,不能说破产只是财产私有者的命运。一个国家生产资料再 “公”,如果管理不好,也有走向经济崩溃的可能。这种经济,与企业经济破产无本质不同。从“破产法 ”本身来看,它也并非是资本主义的 “专利 ”,而是不同的历史时期,相同的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产物。社会主义社会既然还存在商品生产,那么与之相联系的某些范畴,诸如货币、利润、盈亏、破产等,也就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所不同的,只是由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优越性的存在,将决定我们有比资本主义更自觉、更完善、更及时地解决企业破产问题的方针、政策、办法,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实施 “破产法 ”是完善经济责任制的客观要求

  从企业内部来看,我们虽然建立起各项经济承包责任制,但还不能说已经把企业每一成员的利益同本企业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了,因为企业亏损后虽然要影响职工收入,但并不能从根本上给企业负责人以及全体职工以应有的压力。用过去行政办法解决企业严重亏损问题,使企业职工和企业的命运毫无联系,这样的企业怎能办好呢?而破产处理,是用经济法律的形式,让当事者承担损失的一种淘汰办法。这就把企业全体成员和本企业的命运拴在一辆战车上,职工就会从切身利益上关心企业的成败,否则,全体职工就要承担企业亏损、破产的后果,为此付出代价。

  从企业横向关系来看,实行破产倒闭处理办法也势在必行。目前,我们企业间的联系日益扩大,但用什么办法来保护这种横向联系的经济利益呢?要靠经济合同和经济法规。但如果没有“破产法”,许多经济合同纠纷也难以处理。

  从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来看,我们虽然建立了企业与国家之间新的分配关系,要求企业尽到为国家提供利税的责任。但由于这种经济责任制还不够完善,因此,一旦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就不但不能给国家作贡献,反而要国家出钱堵亏空,或者长期占用银行资金。实施企业“破产法”后,企业不仅要承担给国家上缴利税的责任,同时也要承担企业破产损失的责任。凡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而造成企业破产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包括对企业领导干部停发工资,只发生活救济金。这样,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就完全地按经济办法确定了下来。企业领导人也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了。

  从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来看,实行“破产法”,也是加速政企分开的有效措施。在过去的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上级主管部门错误地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却不负任何经济责任的现象。这种在政企不分基础上产生的官僚主义瞎指挥之所以长期存在,经济法制不健全是一个重要原因。有了“破产法”后,企业一旦破产倒闭,要追究破产者的责任,凡是由于上级机关错误的行政干预而造成企业破产的,则要由上级机关负责。从而有利于企业回归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属性。

  承认破产的目的是减少破产,妥善应对破产

  我们承认破产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破产,尽量减少破产。怎样才能减少破产呢?我以为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企业职工树立长远观念,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二是要切实简政放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三是要使全体职工切实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四是不搞消极的关停并转。五是要帮助企业背水一战,尽快摆脱困境。总之,在我国实施企业“破产法”,不仅不会破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相反由于它能够适应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改革的要求,从而有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责任编辑:张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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